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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应用法学》(双月刊)创刊于2017年,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,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;人民法院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,CN刊号为:10-1459/D,自创刊以来,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。
作者:廖伯嘉,蒋惠岭 | 判决正义司法制度组成部分当事人载体公众
摘要:判决是正义的载体。法官通过判决这种载体向诉讼当事人和广大公众表达自己的观点,解释作出裁判的理由。法官的权力是审理、判决案件,也正是法官作出判决的行动才使追求“正义”的司法制度(justice system)实至名归。没有判决,便没有正义。为什么这样说呢?因为没有理由的决定必然是非正义的,甚至都不成其为决定。因此,一定要让公众很方便就能获取判决并理解判决的含义,因为这是“正义必须让人以看见的方式实现”这一原则的组成部分。1924年英国首席大法官休厄特(Lord Hewart)勋爵曾说过,“正义不仅要实现,而且要明白无误、确实无疑地让人看到它的实现。这一原则不是一般性的重要,而是至关重要。”〔1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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